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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蘭山區檢察院一篇理論文章在《人民檢察》發表
    發布時間:2023-03-23 15:51:43作者:系統管理員瀏覽次數: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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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蘭山區檢察院李平、張巖合作撰寫的《規范檢委會會議程序的具體舉措》在法學知名期刊《人民檢察》2023年第5期發表。加強檢委會規范化建設,是提升基層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的需要,也是規范辦案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組織保證。文章闡述了加強檢委會規范化建設中亟需解決的實踐問題,提出了加強檢委會規范化建設的具體路徑,對規范提升檢委會工作具有借鑒意義。


    檢察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委會”)是檢察院的辦案組織和重大業務工作決策機構,在推動檢察權運行和檢察工作開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加強檢委會規范化建設,是提升基層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的需要,也是規范辦案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組織保證。


    加強檢委會規范化建設中亟須重視的實踐問題(一)檢委會規范化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是存在檢察長不主持或者較少主持會議情形。二是有的檢察長不能堅持末位發言制,在案件討論時做引導性發言。

    (二)檢委會議題范圍把握不夠準確。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標準的把握有待進一步規范。2020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工作規則》)第8 條規定了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范圍,共有6 項。其中,第6 項“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作為兜底條款。有的基層檢察院檢察長把關不嚴, 對應當上會討論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未上會討論,即作出決定或請示上級檢察院。

    (三)檢委會會議存在程序倒流現象。2019 年最高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 條規定:“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庇械臋z察長認為屬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交檢委會討論后,檢察長不同意檢委會多數人意見的,有時會出現以檢察長對案件具有定案權或以檢察長負責制為由,將案件撤回到檢委會討論之前的環節,由檢察長徑行作出決定的現象。


    加強檢委會規范化建設的具體路徑(一)檢察長應當親自主持會議?!豆ぷ饕巹t》第16 條規定,檢委會由檢察長主持。因此,應盡可能由檢察長主持檢委會會議,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只有特殊情況下,檢察長才可以委托副檢察長主持檢委會會議。同時,檢察長應堅持末位發言制,在全部委員發表意見后作最后發言,總結討論情況,再進行表決。

    (二)檢察長應嚴格把握“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標準。對《工作規則》規定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具體范圍可從案件是否具有較大社會影響,是否屬于新類型案件或者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是否存在重大分歧等方面予以把握。具體而言,重大案件主要指案件在本地區具有重大影響,如涉及重要民生,影響利益群體廣泛,社會關注度高,上級檢察機關或黨委政法委交辦、督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轉交、關注等。疑難案件主要指案件在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疑難或者較大爭議,如存在疑難問題的新類型案件,公檢法司等機關之間以及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案件等。復雜案件主要指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如涉證券金融等專業性較強的案件等。檢察長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綜合考量各種因素,準確把握“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范圍。對案情簡單,不存在疑難復雜情形的案件,檢察長可以直接作出決定。

    (三)制度運行應避免程序倒流。檢察長決定將案件提交檢委會討論,對案件的處理就應當遵循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工作規則》確定的檢委會議事決策規則程序。如果經檢委會討論后,檢察長不同意檢委會多數人意見的,不能以檢察長對案件具有定案權等為由,將案件撤回到檢委會討論之前的環節,由檢察長徑行作出決定,這既是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法律精神要求,也是程序不能倒流原則的具體體現。檢察長如果將案件提交檢委會討論,就意味著檢察長決定借助集體決策的優勢,由檢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工作規則》已經對案件如何經由檢委會討論并作出決定作了明確規定,法律沒有提供可以程序倒流的事由和空間。檢察長不同意檢委會多數人意見,可以按照多數委員意見作出決定,也可以報請上一級檢察機關決定,一般由本院的具體辦案部門承辦,并由辦案部門報檢察長同意后以本院名義向上一級檢察機關報送。

    (作者分別系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業務管理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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